5、隋唐租庸调制
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旨在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6、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实施两税法,即户税和地税,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分为夏秋两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并且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并且两税法以货币计算和交纳赋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7、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推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规定官僚也要进行缴纳税收,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同时钱代役。
8、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即商品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并且化繁为简、平均赋役,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具体内容:①赋役合并,并部分“摊丁入地”。即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之中,把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数摊派。②赋役征银,由地方官征收。③以州县为单位,把一切赋税、役法项合编起来,确定征收的总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有利于生产的发展,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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