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奉行强化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削夺与限制官僚的各项权力,从这点出发,宋朝从建立之初便开始调整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
1.中央国家机构的调整
首先,宋朝为解决君相之间的矛盾,削弱相权。将相权一分为三,军事权归于枢密院;财政权归于三司使;行政权也被皇帝削弱。其次,削弱枢密院的军事权。宋朝在枢密使下设置副使与知枢密院事等副职,牵制枢密使的军事权。至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变法时,进一步削弱枢密使的权力,其虽有发兵之权,但无掌兵之权,兵权分属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以利于皇帝从中操控。再次,将财权一分为三,分别由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分掌,以便于皇帝直接控制国家财权。
2.地方机构的调整
宋朝出于强化对地方行政机构控制的考虑,对地方机构作了重要调整。在州、县二级行政机构之上,又设路一级行政机构,成为地方最高行政级别。路的权力又分属帅司(经略安抚使),提点刑狱司、转运使和仓司四个部门,分掌军政、司法监察、财赋和边防。这些部门互不隶属,分别对州县实行监督,直接对皇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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