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特别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 配过程的监督权,有必要将债权人的集体决定权授予他们的代表机构。这种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就是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 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 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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