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的基本概念,也是重要概念。中国宪法学者对宪政的认识趋向于同一,一般认为宪政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第一,宪政一词源于西方,其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证公民的权利;
第二,宪政过程即具有普适价值,又有特殊性,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宪政模式;
第三,宪政与民主、法治以及人权有内在的的逻辑联系。
宪政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思想等条件为基础。宪政是法治发展的最高形式,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宪政是控制政府权力的观念和制度,实行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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