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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民法之担保物权优先效力解析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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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10:24:03| 来源:中公教育

(三)质权与抵押权间的优先效力

1.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1)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2)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即: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试题演练】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188条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所以甲乙丙之间的清偿顺序应该是乙丙甲。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丁的清偿顺序为第一位。故本题答案选D。

三、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这就是说,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地发生债权人的留置权,而无须合同事先约定。这也是留置权和抵押权、质权的重要区别。

《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其标的物均为动产。

3.留置权是占有性担保物权

留置权作为占有性担保物权意味着只有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留置权才能成立。

(三)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2】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汽车交给丙修理,丙因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而将汽车留置。1.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2.法理基础是:丙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丙的债权是提供劳务获得的债权。

【例3】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将汽车交给丙保管。此后,丙因乙不支付到期的保管费而将汽车留置。则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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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xfb_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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