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意】理解《物权法》第199条,须先掌握《物权法》第187、188条。1.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招标、拍卖取得的)荒地的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的,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所以,不动产上只存在登记过的抵押权。2.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设立动产抵押权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的,可能有的办理了抵押登记,有的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即: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1)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2)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1)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2)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3)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1】甲一汽车价值300万元。3月1日,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担保100万元债权),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4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担保100万元债权),7月1日才办理抵押登记。6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丁(担保100万元债权),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8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戊(担保100万元债权),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最终,丁的抵押权为第一顺位;丙的抵押权第二顺位;乙和戊的抵押权均为第三顺位。
【试题演练】下列财产设定的抵押权中,协议生效时,抵押权成立并能对抗第三人的是( )。
A.楼房 B.飞机 C.冰箱 D.小汽车
【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楼房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在登记时生效;以飞机、小汽车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ABD项排除,本题答案选C。
二、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分类
1.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财产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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