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民族乡人大还可以依法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2.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肖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人大还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根据监督法第30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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