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更不是法官独立审判。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个特点,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是完全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和审判员独任审判案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经院长或庭长审核签发后,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出,其中重大、疑难的案件还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就保证了人民法院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地作出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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