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具有事务性、程序性和操作性。它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有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权和职责具体包括: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审查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拟订权,处理或者转达对抽象行为的申请,处理行政违法的建议权,对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按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中的行政赔偿事项,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和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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