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解析:《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将《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改为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民事活动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知识点梳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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