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侵害人格权的禁令,是指在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时,如果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责令停止相关的侵害行为。禁令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侵害行为的发生和扩大,因此,从域外法的经验来看,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侵害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的纠纷中运用了这一制度。我国《民法典》颁行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运用了禁令制度。我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条对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作出了规定,其制度功能也旨在强化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预防。
应当看到,虽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预防性的责任承担方式,权利人在主张行为人承担此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时,也不需要证明自身遭受了现实的损害,但权利人仍然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仍然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提出请求,这可能不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持续。与上述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相比,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的预防功能更为突出,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禁令既可以适用于诉讼过程中,也可以适用于诉讼之前。只要符合禁令的适用条件,无论相关的侵害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还是发生在诉讼之前,权利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颁发禁令,与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相比,禁令制度的损害预防时间显然更为提前。
第二,禁令的适用并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禁令的适用并不要求权利人必须提起诉讼,与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相比,其适用条件更为灵活,更有利于对损害的及时预防。
第三,禁令的适用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害人格权禁令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对于尚未发生的侵害行为,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该行为一旦实施将使其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就可以请求法院颁发禁令,这就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时预防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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