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是指在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所产生的不同国籍人的投资者之间、国家之间或国家与投资者之间因投资而引起的各类争议的总和。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是目前国际上仅有的关于解决投资争端的多边公约。该公约在世界银行主持下,于1966年10月4日正式生效,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仲裁规则,并在华盛顿成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该中心作为世界银行的一个下属独立机构,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调解或仲裁的便利。
1.主体方面
ICSID只管辖缔约国政府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在争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也管辖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2.主观条件方面
必须是争端双方之间存在同意将该争端提交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执行董事会报告书》指出,“当事人各方同意”是中心管辖权的基石。依据公约,“同意”具有严格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①中心管辖为排他性救济,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对方用尽当地救济;②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回或改变已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事项;③在一方拒绝参加仲裁时实行缺席审理程序;④裁决具有终局性,胜诉方可以在任何一个缔约国的国内法院或机构请求执行仲裁裁决。
3.争端性质方面
必须是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华盛顿公约》第42条对中心仲裁应适用的法律作了规定,仲裁庭应适用争端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规则。如无此种协议,仲裁庭应适用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关于冲突法的规则)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根据《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法庭在应适用的法律缺少相应的规定或规定含义不清时,为了使裁决有法可依,可以从其他法律体系中抽出一般原则和规则,即一般法律原则,予以适用。此外,法庭在双方特别授权时,可以根据公平与善意的原则而不是根据法律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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