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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11:05:09| 来源:中公法考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1988年4月12日生效。中国是公约的创始会员国。依照公约而建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是一个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在法律上、财务上具有独立性,有权签订合同,取得并处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法律诉讼。

(一)承保风险

依照《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具体包括下列四种:

1.货币汇兑险

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投资人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该险包括: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对其投资和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

3.政府违约险

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投资人又不能求助于司法或仲裁秩序时,机构对因此而造成的投资人的损害予以补偿。

4.战争和内乱险

此外,机构在一定条件下,还承保其他非商业风险。

(二)合格投资

(1)形式上,包括股权投资、非股权投资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中长期投资,但不包括出口信贷。

(2)内容上,必须是经济上合理的投资、合法的投资。

(3)时间上,是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投资。

(三)合格投资者

公约第13条从投资者的国籍、类型及经营性质几方面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

1.自然人

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任何一个会员国的国民,均可成为合格的投资者。

2.法人

在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登记并在该国设有主要营业点的公司,或在东道国注册登记,但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此外,如果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源于东道国境外,则在东道国和投资者联合申请,得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的情况下,还可以将合格的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四)合格东道国

依照公约的规定,合格东道国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发展中国家。

(2)同意多边机构担保特定风险的国家。

(3)经机构查明,投资可以得到公正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五)多边机构的代位权

风险发生后,投资者即可根据与机构订立的担保合同向机构求偿。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机构作为投资者的代位权人所取得的财产的待遇,应等同于这些财产在投资者手中的待遇,因而不能享受机构的特权与豁免,但在税收和关税方面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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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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