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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知识点解析|刑法上因果关系认定之考点汇总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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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14:35:32| 来源:中公法考

刑法上因果关系认定之考点汇总

中公法考培训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1年法考《刑法》科目中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认定之考点汇总,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认定

(一)基本方法:“条件说”

当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方法:假设没有该行为,结果就不会发生,该行为就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该行为,结果仍会发生,则该行为不是结果发生的条件,无因果关系。

1.被害人有特殊体质的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本不会导致结果发生,但行为和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合,导致结果发生,此时因果关系应使用“条件说”加以分析。

实例: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死亡。上述例子中,乙虽然有疾病的特殊体质,但如果没有甲的行为,乙便不会死亡,因而有因果关系。至于甲是否成立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而定。

【提示】条件说认为,只要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有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是结果的唯一条件。在上述特殊体质案件中,虽然甲的行为只是乙死亡的条件之一(另一条件是乙有疾病),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有因果关系。

【提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并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介入因素是指在行为人实施行为之后才介入、出现的情况,而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在行为之前便存在(如例1、例2中在甲行为前,乙已经患有疾病)。

2.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判断不作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依据是条件说,判断方法是: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结果便不会发生,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便和结果有因果关系,反过来,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积极作为,结果照样会发生,不作为和结果无因果关系。

实例:工厂进口一批设备,按规程消毒员要先对设备进行消毒,但没有消毒就交给工人使用,导致病菌感染,死亡多人,但是事后发现这种病菌是一种新型的病毒,即使消毒员履行了消毒义务,也避免不了死亡结果发生,消毒员的不作为和多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3.假定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实际导致结果发生,但假设没有其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其行为与结果仍具有因果关系。

实例:精神病医生张某通过药物杀害了一个病人甲,假设医生不杀他,该病人妻子乙由于饱受其折磨也会杀死甲,张某的杀害行为和病人死亡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不能错用“无A即无B”的条件公式说,张某和死亡无因果关系,因为现实的死亡结果是被张某的行为造成的。

4.条件说的弊端

条件说的弊端是使得处罚范围过大,可能会形成无止尽的关联。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使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或客观归责理论解决结果归属问题更为合适。

实例: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按照条件说,如果甲不将乙打伤,乙不会住院,也就不会在医院被烧死,结论是甲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但这明显不合理,介入因素“火灾”的发生过于偶然,将乙烧死,不能将死亡结果算到甲的头上。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1.相当因果关系的含义

主张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上的经验判断,如果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是常见的、通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有因果关系

2.应用方法

相当因果关系说要处理的难题主要是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介入因素是否对因果关系产生影响,要进行相当性判断,应考虑以下三方面情形,综合判断后认定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1)行为人实行行为导致结果的危险性大小,危险性大,则该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提示】在做题时,考生需根据题干信息准确判断实行行为的危险性大小。

实例1:甲将乙打伤,后乙在医院死亡。如果事后查明伤势的程度是轻伤?重伤?致命伤?濒临死亡的伤势?致死的危险性大小不同。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太异常,则表明最初的实行行为与结果可能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因果关系。

【提示】判断异常性的大小,应考虑如下两个方面:

①首先,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是前行为引起的,如果介入因素是实行行为必然、经常引起的,无异常性;

②其次,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与前行为无关,则应从一般人社会生活上的经验,在案件中出现这种介入因素的概率高低?概率高者,异常性小,概率低者,异常性大。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则表明最初实行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提示】在做题时,上述三个标准应综合考虑,得出有无因果关系的结论,不能只分析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这一个标准。

实例2:甲开枪击中乙的头部,乙摔倒在地开始流血,仇人丙正好路过,持刀砍断乙的右臂,乙后来失血过多死亡。

本案中,甲击中乙头部致死的危险性极大,丙重伤乙这一介入因素异常性较大,但显然甲的行为仍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二、牛刀小试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答案】CD

【解析】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与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有因果关系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是否有故意、过失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排除违法和责任事由等因素。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即使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但甲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承担刑事责任。A项错误,不当选。

因果关系的判断通说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出现介入因素的情形下,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主要是从事后的角度以一般人的立场来看,介入因素与先前行为是否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判断三标准为:①先前行为制造危险的大小。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先前行为对法益制造危险的大小,危险大,初步肯定有因果关系。②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如果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通常会伴随或引发介入因素的出现,则表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被中断,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反之,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通常不会伴随或引发介入因素的出现,则表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二者没有因果关系。③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且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三个标准需要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最终结论。在B选项中,首先,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由于一般人不会采取自杀这种方式,乙自杀这一介入因素是比较异常的。其次,乙的死亡是由其自杀行为所直接导致的,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项错误,不当选。

在C选项中,如果甲直接轧死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当然有因果关系。如果乙直接轧死了丙,则需要根据上述的因果关系判断三标准进行认定。第一,甲驾车撞倒丙后导致丙死亡的危险大;第二,在“夜晚无照明路段”,前车将被害人撞倒后,没有及时救助和设置注意标识,后车无法注意到路上有伤者而再次辗轧伤者的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无论丙是被哪辆车直接轧死的,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C项正确,当选。

在D选项中,根据上述的因果关系判断三标准进行认定。第一,在电梯口相互厮打,具有导致人身伤亡的重大危险;第二,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第三,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这一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作用力大。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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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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