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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诉解释》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做了哪些调整?进入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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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16:12:12| 来源:中公法考 曹达

新刑诉解释背景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

 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民诉》科目中关于新刑诉解释背景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的知识点解析,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在3月1日实施。新司法解释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作出了较大调整。作为法考中的考点,今天我们该如何学习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呢?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概念

二审法院审判只有刑事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2.范围

①原则上的适用范围: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与发回重审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加刑例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新的犯罪事实”指的是新的犯罪的事实,即已经起诉的犯罪以外的犯罪的事实;

③重审检察院抗诉不加刑: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3.表现

①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②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③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原判“确有错误”。故应当限于“对于原判刑罚不当,但尚未达到畸轻程度的,如漏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本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案件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基于裁判稳定的考虑,一般不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④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实践中,在两种实质上对上诉人有利的调整罪数的情形:A.原判对被告人判处一罪的,不得改判为数罪;但是,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变的情况下,改判数罪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低于原判刑罚的,可以改判为数罪;B.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一罪的,在对刑罚执行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在不超过原判决定执行刑罚的情况下加重其中某一罪刑罚。兼之《高法解释(2012)》中禁止加重总和刑期和数罪中某罪的刑期过于机械,故《高法解释(2021)》作出调整,放宽了对罪数以及其中个罪刑罚变更的限制。

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⑥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⑦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⑧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实践中可能存在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的罪名,并未加重刑罚,但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例如,二审将一审认定的盗窃罪改判为抢劫罪,仍维持十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对二审改判的罪名不得假释,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故《高法解释(2021)》作出上述规定,禁止对二审判决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中公点睛】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刑种、刑期和刑罚的执行方式。

4.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证两审终审制的贯彻执行;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促使第一审法院不断提高审判质量。

5.《高法解释2012》和《高法解释2021》关于上诉不加刑的对比

(1)《高法解释2012》第325条

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高法解释2021》第401条

第四百零一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以上就是中公法考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民事诉讼法》中新刑诉解释背景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解的知识点解析,同时中公法考也针对《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解析开设了以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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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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