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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村委会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妥:
第一、通过村委会会议把本村耕地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本案中双方达成的土地承包协议中有关土地承包期、土地利用用途、合同订立形式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而且订立超过1年以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合同成立即刻生效,自合同生效承包方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双方订立的合同中,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利用用途。
第三、村委会对张某弃耕抛荒耕地的行为存在不作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的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承包地。
第四、村委会转包土地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流转的主体应该为承包方而非发包方,所以本案中即便要实现5亩耕地转包的话,也应由张某行使而非村委会。
2.根据轻重缓急的顺序需要解决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安抚李某情绪,希望他采取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
第二,找到张某。劝其对砍伐李某树木的不法行为进行赔偿,若不听劝解依法解决;
第三,张某弃耕抛荒长达4年之久,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村委会应当终止与张某的承包合同,无偿收回承包地,并由村委会发包给李某;
第四,对村委会的不合理做法(不作为)进行反思,吸取教训,防止此种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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