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面试成绩评定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考官按《面试评分表》(见附表一)中规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并填写总得分。
第三十条 面试核分人员负责核计每位考官填写的《面试评分表》并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表》(见附表二)。面试分数的计算方法:每位考官评出的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相加得出总分,在除以有效考官的人数,即为报考者面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面试成绩汇总表》中的综合评语,由组织面试的单位人事部门在面试结束后根据考官意见归纳形成。每位考官的《面试评分表》均附在报考者的《面试成绩汇总表》后,与《面试测试成绩备案表》(见附表三)一并报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面试结束后,用人部门会同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确定面试合格人选,连同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张榜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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