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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进入阅读模式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05-07-25 10:36:53| 来源:首都之窗

第六章  面试成绩评定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考官按《面试评分表》(见附表一)中规定的测评要素逐项评分,并填写总得分。

第三十条  面试核分人员负责核计每位考官填写的《面试评分表》并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表》(见附表二)。面试分数的计算方法:每位考官评出的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相加得出总分,在除以有效考官的人数,即为报考者面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面试成绩汇总表》中的综合评语,由组织面试的单位人事部门在面试结束后根据考官意见归纳形成。每位考官的《面试评分表》均附在报考者的《面试成绩汇总表》后,与《面试测试成绩备案表》(见附表三)一并报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面试结束后,用人部门会同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确定面试合格人选,连同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张榜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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