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面试测评要素及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任职要求设计面试测评要素。设计面试测评要素的基本程序是:职位分析、要素定义、要素权重。
第十六条 设计面试测评要素要分为两个层次,一般能力素质和特殊能力素质。
㈠一般能力素质和个性特征。主要包括:责任感与进取心、计划与组织能力、人际合作与协调能力、应变能力、个性稳定性、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
第十七条 面试测评标准包括测评要素、测评指标和水平刻毒,它是对考生素质的数量水平做出评定的参照系。
第十八条 设计面试测评标准的程序是:
㈠选择能体现和反映测评要素的测评指标;
㈡根据测评要素所确定的权重,确定作评定结论时各指标水平刻度的等次或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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