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面试组织
第五条 面试应在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的指导下以用人部门为主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面试前要成立面试考官小组,其成员由人事部门、业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5—7人,设主考官1人。考官小组的组成要考虑年龄、性别和专业等有关因素。
第七条 面试考官小组主要职责:
㈠根据职位要求,制定面试实施方案和面试测评要素;
㈡根据面试测评要素确定面试方法,编制面试试题和制定面试评分标准;
㈢组织实施面试,根据面试评分标准,对考生的素质结构,能力水平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㈣确定面试分数线,拟定面试合格人选。
第八条 面试考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文人公道正派;
㈡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㈢精通业务,对某一方面工作有较深的造诣;
㈣熟悉用人部门拟补充职位的工作性质、职责和任职条件;
㈤具有较丰富的经验、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㈥对面试方法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第九条 面试主考官除应具备上条款外,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
㈠知识面较广;
㈡面试经验较丰富,能够创造和谐气氛,使考生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水平;
㈢提问时态度和蔼、表达准确、思路敏捷,对面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应变能力;
㈣善于发挥其它考官的积极性,协调考官小组的工作。
第十条 面试考官要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生泄露面试试题。发现有营私舞弊行为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参加面试实施的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考官小组共同创造良好的面试环境,按照面试程序和要求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负责组织对面世考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政策及特点;
㈡面试内容、方法、要素和评分标准;
㈢面世技术;
㈣面试演练。
第十三条 面试考场设面试室、候试室。面试考场应选在独立、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地方。室内要宽敞、明亮、通风冷暖适宜、布置整齐、洁净,使面试工作人员和考生感到舒适。
第十四条 成立面试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由纪检、检查部门、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㈠监督面试考官小组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㈡对违纪考生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宣布取消面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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