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安徽公务员 > 考试信息 > 考试政策 >

公务员范围规定进入阅读模式

公务员范围规定 进入阅读模式 点我咨询

2006-10-04 11:12:44|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网站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 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安徽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

1 2

(责任编辑:)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中公教育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点我咨询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

猜你喜欢 换一换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咨询电话

400 6300 999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投诉建议:400 6300 999